第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法律法規禁止添加的物質。
禁止生產經營法律法規禁止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制成的食品。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如實記錄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和添加食品名稱,並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使用專用設備或者在專用區域儲存食品添加劑,並在儲存設備或者專用區域標註“食品添加劑”字樣。
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購買、儲存、使用亞硝酸鈉、亞硝酸鉀等亞硝酸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