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的使用;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控制地帶;
(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的戶外廣告。
第三十三條戶外廣告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廣告監督管理、城建、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