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定點屠宰企業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科學處置畜禽糞便、屍體和汙水等廢棄物,防止汙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