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時享有平等權利。
根據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應當由其指定的代表執行。
第三十七條合夥企業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限制其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和對外代表合夥企業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