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政府采購合同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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