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超標準、超範圍向群眾集資、攤派費用,增加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拘禁、收取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產,或者違反規定拖欠群眾款項的;
(四)在管理和服務活動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的事項中,刁難群眾,吃拿卡要;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