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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和挪用消防設施的處罰

法律解析:1: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損壞、挪用、擅自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個人損壞、挪用、擅自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警告或者500元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或者侮辱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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