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頒布《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做出了多項新規定,包括“明知是假貨而買”不影響消費者權益。即消費者在明知是假冒偽劣產品的情況下,仍然可以主張維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