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關於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超越職權代表公司訂立擔保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第六十壹條、第五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1)如果對方是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有效;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相對人不誠信的,擔保合同對公司無效;相對人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參照本解釋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執行。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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