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地方性法規主體: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2.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3、經國務院批準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的區別:1。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外事等法律法規的總稱。2.地方性法規,即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對全國沒有效力,只在局部地區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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