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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在分娩時死亡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止於死亡。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為了保護胎兒的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在需要保護胎兒利益時,有必要賦予胎兒壹定的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出生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從壹開始就不存在。嬰兒出生後短時間存活的,即使立即死亡,也可以通過該條取得權利能力,可以取得繼承權、接受贈與、遺贈等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第十六條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如繼承、接受贈與等,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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