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人員釣魚執法,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明確禁止行政執法人員的釣魚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調查取證;暫時扣留的物品不收取保管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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