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高等學校招收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學生的規定》。
第三條高等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堅持“保證質量、平等對待、適當照顧”的原則,按照內地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做好港澳臺學生的招生、培養、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教育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統籌管理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港澳臺學生工作。其職責是:
(壹)制定招收和培養港澳臺學生的政策和規定;
(二)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港澳臺學生,舉辦高等學校聯合招收港澳臺學生考試;
(三)統籌港澳臺學生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