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進行登記。但是,依法申請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範圍內為本企業生產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