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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史

唐朝的中央制度沿襲了隋朝的三省六部制度。

三省是指中央政府的三個中央機構: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中書省繼承皇帝的命令,起草詔書;經省政府審核批駁後,報請皇帝批準;尚書省負責執行皇帝批準的詔令和各項政令。三省酋長集體出任宰相,三省職權分工明確,各有分工,相互制約。

尚書省由官、戶、禮、兵、刑、工六個中央行政部門組成。

負責吏部官員的任用、考核和管理;戶部主管戶籍和財政收入管理;禮部主管祭祀、禮儀、教育、科舉等。兵部主管選、考、武、軍政等。六級以下的武官;刑部對大理寺審判案件的審查和首都官員對案件的聯合審理;工業部主管土木工程、水利工程、農林牧業(軍馬除外)、漁業。

六個部門各有四個分部,負責行政事務。

三省六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表明封建行政制度日趨成熟和定型,對後世影響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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