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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年間三次修法,又頒布了哪些習慣法?

玄宗開元年間,三次修法,重新頒布律、令、典、式。

唐六典是法律最重要的成果,也是最重要的常規法律。這是壹個行政法規。以官為同典,分為六典,詳細規定了唐代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的設置、編制、職責、選拔、任用、考核、獎懲等。

《開元法》經過兩次修訂,所以有兩本書,第壹本是《開元七年法》,第二本是《開元二十五年法》。

《法書》是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李修訂的。也是壹部常規法,對全法進行權威統壹的法律解釋,給實際司法審判帶來便利。後來又與《永惠法》合編,永惠四年十月經高宗皇帝批準,議附於法,頒布施行。分數12,30卷* * *,稱為《永輝律書》。

備註:剩下的壹些規章制度是內部管理制度,但沒有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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