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供應商如何對政府采購活動提出質疑,即供應商認為其權益受到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和交易結果損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供應商可以對政府采購活動提出質疑,這是體現供應商知情權和監督權的重要規定。為了充分保障供應商正確行使這壹權利,同時防止供應商不當使用質疑權,需要明確規定供應商質疑的條件、範圍、期限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