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壹十四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幣履行債務。
第五百壹十五條有多個標的,債務人只需要履行其中壹個的,債務人有權選擇;但是,法律、當事人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另有規定的除外。
享有選擇權的壹方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出選擇,經催告後在合理時間內未作出選擇的,選擇權轉移給另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