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
(三)森林和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依法需要登記的其他房地產權利。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下列不動產權利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壹)集體土地所有權;(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三)森林和林木所有權;(四)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五)建設用地使用權;(六)宅基地使用權;(七)海域使用權;(八)地役權;(九)抵押權。(十)依法需要登記的其他房地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