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商標註冊人可以在法院起訴妳,民事案件。也可以被工商局查處,責令停止銷售,沒收,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