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方數量
在特別程序中,除選民資格案件外,其他案件沒有對立的當事人,只有壹方當事人。
審判範圍
特別程序只審理特定案件,如選民資格案件、行政復議案件;普通程序適用於普通民事訴訟案件。
審判程序
特別程序的審判程序比較簡單,壹般只有兩個階段:壹審和二審;普通程序包括壹審、二審和再審等幾個階段。
保障措施
為了在特殊程序中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了壹些特殊的保障措施,如設立選民資格復議委員會;普通程序沒有這些特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