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壹方死亡,其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給其繼承人,但民事權利義務具有人身特定性的,當事人不發生變化。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並或者分立,其民事權利和義務只能由合並或者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其訴訟權利只能由合並或者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
3.法人依法解散、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其清算組織應當接管法人財產,了解債權債務,參加訴訟。
當事人發生法律變更後,新的當事人遵循原當事人的訴訟程序,而不是重新開始訴訟程序。在民事訴訟理論中,這種情況也被稱為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或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