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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不僅自成體系,而且總體上不是社會主義的。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全國性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由於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全國性法律壹般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但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壹部分,需要實施壹些體現國家主權和統壹的全國性法律。因此,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也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淵源之壹。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具體包括關於中國人民首都、歷法、國歌、國旗的決議,關於中國人民國慶日的決議,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國人民國徽的命令,中國人民國家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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