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和上級機關依法授權的範圍內,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和舉報。
(二)受理下列投訴和舉報。
1,消費者和團體購買的消費品直接用於生活和團體直接消費;
2.根據《消法》第九條關於“消費者權益”的規定,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
3.根據《消法》關於“經營者義務”的十項規定,經營者未盡義務;
4、根據《消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接受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民直接使用的生產資料;
5、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違反《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
6.不正當競爭、走私、商業欺詐、非法壟斷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