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這意味著國有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進行管理。在這種模式下,職工代表大會是壹個重要的決策機構,由企業內部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組成。他們參與制定公司政策,監督業務活動,並對重要事項發表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