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特種設備事故分別由以下部門進行調查:(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2)重大事故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三)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4)壹般事故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進行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九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後納入國家應急預案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或者納入相應的應急響應和救援體系。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專項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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