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NPC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十七)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赦免令,宣布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