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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公司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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