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