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履行債務有困難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三)債權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沒有監護人的;(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5)數人主張同壹債權,債權人壹時無法確定,導致債務人壹時難以履行債務。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將所得價款提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百九十條在保證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的,擔保物權人可以優先獲得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可以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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