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以及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裁決的行政訴訟,當事人申請壹並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人民法院可以壹並審理。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民事訴訟判決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