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筆錄是刑事訴訟中的重要證據。偵查人員在提取這壹證據時,往往側重於對筆錄的實質審查,即側重於筆錄內容是否真實,而輕視甚至忽視對收集證據的方法、手段等程序性內容的審查。對證據的審查和提取應全面進行,做到兩者並重。否則,程序問題的存在,即使是真實證據,也會成為辯護律師在庭審中“攻擊”的借口,從而給當庭公訴帶來尷尬,影響當庭公訴的效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應當由犯罪嫌疑人核對,在他不識字的情況下,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中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寫自己的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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