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是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申請;
2.工傷認定完成後,就是勞動能力鑒定;
3.然後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申請工傷待遇;
4.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