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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提取筆錄的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訊問筆錄應當由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閱讀能力的,向其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中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寫自己的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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