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例第4條規定,期刊發行包括公開發行和內部發行。
該規定第37條規定可以開展廣告業務,但並未具體指出國內期刊不能開展廣告業務,可以按照法律未禁止即視為許可的原則發布廣告。
第三十七條期刊出版單位利用期刊開展廣告業務,必須遵守廣告法律法規。發布廣告必須查驗相關證明文件,依法核實廣告內容,禁止發布有害、虛假等違法廣告。
期刊廣告代理僅限於在法定授權範圍內開展廣告業務和代理業務,不得參與期刊采訪、編輯等出版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