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處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1.如果采購後發現不合格產品,應立即退回給供應商或制造商。
2.不合格品處理後及時記錄。
3.不合格品處理時應有兩人以上在場。
法律客觀性:
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第壹款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和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樣樣品應從市場銷售的產品或企業成品倉庫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監督抽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