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天津市學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第十七條在本市申請轉學,同意轉入學校的學生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轉學手續。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分別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籍轉移。具體流程參照跨省轉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