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竊聽、竊照專用設備獲取的視聽資料,屬於非法證據。
在公共場所拍攝的視聽資料,原則上屬於法定證據。
而如果偷拍的證據沒有到處宣傳,損害了對方的名譽,那麽就不能認定為違法。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十八條: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