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有兩種:壹是發現行兇者為孕婦、兒童的,使用槍支、爆炸物、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第二,犯罪分子在人員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場所,除了如果不使用武器制止,會發生更嚴重的危害後果。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武器使用條例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
(壹)發現犯罪行為人是孕婦、兒童的,但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在人員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場所,除非使用武器制止,會發生更嚴重的危害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