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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規定,非法集資定義的三個要件是

法律的主觀性:非法集資的三個條件如下:1。“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的”,即違法;2.“承諾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3.“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非法集資不是獨立的犯罪。在馬占虎的實踐中,對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行為人,壹般根據漏渣的具體情況,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處罰。

法律客觀方面:《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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