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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執行條件的當事人如何執行案件裁定不執行救濟?

法律主觀性:

當事人申請不執行仲裁裁決所需具備的條件是,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的裁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壹)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3)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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