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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禁止使用貼現資金的規定

法律分析:沒有限制。在出票人將貼現票據支付給銀行之前,應收票據貼現是企業的或有負債。企業自行簽發票據,貼現給銀行,銀行將票據面值扣除貼現利息後的余額支付給企業,稱為應付票據貼現。應付票據貼現和已實現金額的計算類似於應收票據貼現的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1。將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第壹款修改為:“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擔保等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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