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1。將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第壹款修改為:“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擔保等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