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委托關系中,委托人應當償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
2.如果保證人擅自提供擔保,根據無因管理原則,保證人的追償應以主債務人的利益為限,主債務人必須償還必要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在其保證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對債務人的債權,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