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要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關愛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