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房屋外墻滲水,物業不太負責,責任應該是開發商或者業主。房地產開發商作為商品房的銷售者,在出售房屋後,對商品房的維修負有責任。除了地基和主體結構終身保修外,開發商不能總是承擔其開發的商品房的維修義務。壹旦過了期限,開發商作為房屋的銷售者就不再負責商品房的維修,取而代之的是房屋的所有人負責自己所有物業的維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因房屋質量問題造成嚴重影響,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維修責任;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費用和修理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應由賣方承擔。
上一篇:2022年江蘇省考院有專業卷嗎?下一篇:芬奇樂韋陀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