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第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鐵路工作,對全國鐵路實行高度集中統壹指揮的運輸管理體制,對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幫助。
國家鐵路運輸企業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的管理職能。
第四十三條鐵路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鐵路公共秩序。車站和列車內的公共秩序由鐵路公安機關維護;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維護,主要是地方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