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六十壹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和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1)匯票被拒絕承兌。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經營活動。
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如果持票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被拒絕,承兌人或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書或退票理由。未出具拒絕證明或退款理由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