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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調解書的效力

法律分析:調解書的效力是指法院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所作出的調解書的法律約束力。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記錄不需要制作的協議。調解書和調解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協議是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的前提和依據。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協議,具有合同性質,但須經人民法院確認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逾期不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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