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明知對方心臟或其他軀體疾病,故意言語刺激,導致他人死亡。那麽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
第二,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侮辱他人為目的,公然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則對方自盡或者“悲痛”,屬於“情節嚴重”的程度,構成侮辱誹謗罪。
出於無意的目的,單純的矛盾糾紛不構成犯罪,在民法上可以以侵權起訴。對於他們的老父親來說,就看其他親戚願不願意起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