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十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收入和財產,應當作為普通財產處理,同居前壹方自願贈與另壹方的財產,可以作為贈與關系處理;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索取的財物,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84)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2)條規定的精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