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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關系是法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所以不管他們有沒有同事,只要知道案件的情況,就應該出庭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與壹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所以即使屬於利益關系,也只能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不是認為有利益關系,就不會有可信的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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